8月23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家少中心”)审理了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指定监护人的案件,当庭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困境儿童小花(化名)的监护人,这是广西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指定监护人的案件,也是多部门联动开展未成年人个案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呈现。
今年1月30日,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工潘健荣突然接到一名热心市民打来的电话,称一名八岁女童长期在柳北区大润发附近流浪,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帮助。
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是共青团柳州市委培育和业务主管的青少年社会服务机构,在柳州市已运行3年时间,当地不少群众遇到青少年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都会向该机构求助。
根据既定工作机制,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在第一时间向共青团柳州市委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汇报,同时组织社工来到小花所在的小区了解具体情况。通过走访及沟通,社工了解到,小花自幼母亲下落不明,刚满月不久,她就被父亲抱送至大姑家生活,因为经济困难,大姑经常带领小花外出捡破烂,大姑父过世后,无力照看孩子的大姑将小花送往小姑家居住。小姑家经济条件也不好,一家人挤在一套小房子里。由于小花生性活泼好动,小姑的教育方式粗暴,经常打骂她,导致小花经常离家出走,长期流浪在外。
在全面了解小花的情况后,团市委相关负责同志组织市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工进行了分析研判,就现存问题的解决,根据团市委制定的部门联动个案工作机制制定了实施方案。为解决小花的温饱和住所问题,在市民政的支持下,市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工和辖区民警将小花安排至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生活。在福利院,小花表现良好,交到了许多新朋友,十分开心。
小花已到了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年龄,但因为小花的父亲当年没给小花上户口,小花无法正常入学。因为涉及监护转移司法问题,市青少年服务中心第一时间联系了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介入。
检察机关向柳北区政府汇报后,柳北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民政、街道办、救助站、福利院、公安、法院、团市委等相关部门参与,最终确定由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向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为小花监护人,柳北区检察院为小花的监护人指定提供支持起诉。
8月23日,柳州市家少中心开庭审理此案,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申请人,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出庭应诉,小花所在辖区街道代表、小花同父异母的哥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的身份情况缺乏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证明予以证实,仅能依据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调查取证证明材料予以认定,而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调查取证的主要信息来源均为小花大姑、小姑等人的陈述。现其大姑已经去世,而小花的母亲身份不明,无法找到,小花同父异母的哥哥,因其父亲离世,小花与哥哥之间无法进行血亲鉴定。
根据本案证据,曾与小花有监护关系的人员均丧失监护能力或不愿意担任监护人。而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柳州市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具有收养全市孤儿,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结合,促使儿童全面发展,让儿童长大成为自食其力劳动者的社会救助职责。为此,切实保障和维护小花合法权益,使其能在有合法监护人照顾监护的情况下,尽快解决落户及正常上学实际问题,由儿童福利院申请指定其作为小花监护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当庭宣判,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小花的监护人。广西首例检察院支持起诉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接下来,儿童福利院就能以合法监护人的身份,带小花前往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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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家少中心”)审理了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指定监护人的案件,当庭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困境儿童小花(化名)的监护人,这是广西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指定监护人的案件,也是多部门联动开展未成年人个案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呈现。
今年1月30日,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工潘健荣突然接到一名热心市民打来的电话,称一名八岁女童长期在柳北区大润发附近流浪,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帮助。
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是共青团柳州市委培育和业务主管的青少年社会服务机构,在柳州市已运行3年时间,当地不少群众遇到青少年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都会向该机构求助。
根据既定工作机制,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在第一时间向共青团柳州市委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汇报,同时组织社工来到小花所在的小区了解具体情况。通过走访及沟通,社工了解到,小花自幼母亲下落不明,刚满月不久,她就被父亲抱送至大姑家生活,因为经济困难,大姑经常带领小花外出捡破烂,大姑父过世后,无力照看孩子的大姑将小花送往小姑家居住。小姑家经济条件也不好,一家人挤在一套小房子里。由于小花生性活泼好动,小姑的教育方式粗暴,经常打骂她,导致小花经常离家出走,长期流浪在外。
在全面了解小花的情况后,团市委相关负责同志组织市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工进行了分析研判,就现存问题的解决,根据团市委制定的部门联动个案工作机制制定了实施方案。为解决小花的温饱和住所问题,在市民政的支持下,市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工和辖区民警将小花安排至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生活。在福利院,小花表现良好,交到了许多新朋友,十分开心。
小花已到了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年龄,但因为小花的父亲当年没给小花上户口,小花无法正常入学。因为涉及监护转移司法问题,市青少年服务中心第一时间联系了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介入。
检察机关向柳北区政府汇报后,柳北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民政、街道办、救助站、福利院、公安、法院、团市委等相关部门参与,最终确定由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向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为小花监护人,柳北区检察院为小花的监护人指定提供支持起诉。
8月23日,柳州市家少中心开庭审理此案,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申请人,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出庭应诉,小花所在辖区街道代表、小花同父异母的哥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的身份情况缺乏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证明予以证实,仅能依据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调查取证证明材料予以认定,而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调查取证的主要信息来源均为小花大姑、小姑等人的陈述。现其大姑已经去世,而小花的母亲身份不明,无法找到,小花同父异母的哥哥,因其父亲离世,小花与哥哥之间无法进行血亲鉴定。
根据本案证据,曾与小花有监护关系的人员均丧失监护能力或不愿意担任监护人。而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柳州市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具有收养全市孤儿,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结合,促使儿童全面发展,让儿童长大成为自食其力劳动者的社会救助职责。为此,切实保障和维护小花合法权益,使其能在有合法监护人照顾监护的情况下,尽快解决落户及正常上学实际问题,由儿童福利院申请指定其作为小花监护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当庭宣判,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小花的监护人。广西首例检察院支持起诉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接下来,儿童福利院就能以合法监护人的身份,带小花前往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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